2020年9月18日 点击人次: 532
我校严格按照教育部“四不准”“三不得”的规定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,即:
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;
不准将毕业证书、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;
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;
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、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
料。
不得“不切实际向高校和学院提去向落实率具体指标”;
不得“层层加码向辅导员摊派就业任务”;
不得“将单一的去向落实率指标与就业工作人员或辅导员的绩效考核、评优等挂钩”。
如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发现我校工作人员有以上违反“四不准”“三不得”规定的情况,可通过以下方式举报:
举报电话:学校纪检监察处:0731-84015669;
招生就业处:0731-84015932。